中華民國牙體復形學會

組織章程

85.04.13 第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草案
85.05.05 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89.05.14 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3.03.21 第5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5.10.29 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6.10.14 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7.10.27 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8.04.28 第12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全條文
108.09.28 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全條文
110.06.20 第13屆第8次理監事會通過修正
110.12.04 第14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11.03.27 第14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
111.10.01第14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牙體復形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譯名為Taiwan Academy of Operative Dentistry (Taiwan AOD)。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國內外人士交流新知觀念,提高牙體復形教學、服務和研究之水準,增進牙體復形醫療品質,訓練專科人才暨研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後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牙體復形學及其相關器材學之研究發展。
二、舉辦牙體復形學及其相關之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三、聯合國內各級教學醫院及相關團體制定並推展牙體復形學專科醫師訓練課程。
四、制定牙體復形學專科醫師甄審課程。
五、發行牙體復形學有關之刊物。
六、宣導民眾正確牙體復形學醫療常識。
七、促進國內外牙體復形學及相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任務所訂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牙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任一條款,檢附 申請表和證件影本,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成為本學會一般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款:凡連續服務於衛福部認可為國內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或醫學院直屬醫院牙科醫師滿(含)2年,並由該科系主任出具連續服務證明或專任服務證明者。
第二款:凡牙醫執業累計2年(含)以上,並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完成牙體復形學專科或牙科器材學訓練課程連續1年(含)以上,並有證明或學位(附成績證明文件)者。
第三款:凡牙醫執業累計2年(含)以上,並連續2年修滿本會舉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達40學分(其中本會舉辦時數不得少於20學分)以上。
第四款:凡上述醫學中心,準醫學中心或醫學院設立之家庭牙科、復形牙科、保存牙科,其業務範圍係主從事牙體復形學者,皆視同牙體復形學專科。
第五款:凡於合乎PGY訓練之訓練機構滿2年,並取得完訓證明者。
相關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資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相關會員。俟依本條項各款取得一般會員入會條件者得申請為一般會員,並補足其入會費與申請時之一般會員相同之入會費數額。
名譽會員:凡對牙體復形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知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贊助會員:凡以任何方式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議決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算。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其任期與理事長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為無給職,必須具本會一般會員之資格。
秘書長一職,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其餘人員(秘書)受理事會之聘僱,處理會員、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交辦之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直接受理事會監督考核,其組織、待遇及業務則由理事會訂定『中華民國牙體復形學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意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一般會員新台幣5000元。
  (二)相關會員新台幣2500元。(上列各會員入會費均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
  (一)一般會員新台幣2400元。
  (二)相關會員新台幣1200元。(上列各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元月底以前一次繳納之) 。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84年5月7日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84年6月台內社字第84147號函準予立案。